石墨

环评豁免环评类别危废类别环保验收相

发布时间:2022/8/24 23: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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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

现有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的生产,主要工艺为剪板、冲孔、CNC加工/铣边、打磨焊接等机加工工艺,技改项目拟增加超声波清洗工序对部分工件进行清洗(主要为去除油污),产生的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技改后除了设备产生噪声和污水处理设备增加污泥的产生(由危废单位回收处理),无其他新增的污染物。问:这种技改项目可以根据豁免名录和省环评改革文件,可以豁免处理吗?

项目仅新增超声波清洗系统,且废水不外排,危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44号)中有关规定,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2Q:

广东某市拟建设一个20万吨沿海的散货码头,不涉及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等,该码头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取得批复的情况下,其陆域建设工程仅剩仓储能力,能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第五条有关“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39号)中关于“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的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谢谢。

本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第五条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3Q:

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相关批复并建成投入运营但未验收,因建设项目分类名录的调整,现该项目的环评类别由报告表变更为登记表。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请问我司此类情况是不是可以不办理验收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办理了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环保验收。

4Q:

您好,去年一家生物质生产厂家,工艺为破碎,粉碎,筛分,制粒,包装出货。年中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年版)》,豁免了环境影响评价,今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颁布,新增了生物质燃料加工,需要编写环评报告表,请问之前已豁免了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的生物质生产厂家,现在需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吗?谢谢!

对于明确按豁免环评管理且已投产的项目无需补办环评手续,应按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5Q:

您好,我公司拟建一个项目,主要做金属座椅加工,主要工艺:外购金属材料→焊接→铆接→组装→检验出厂,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焊接废气,无废水及其他废气。请问这种项目是否需要做环评?

仅涉及焊接、组装的项目,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44号)有关“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

6Q:

我加油站年已获批复,拟将加油站储罐作以下调整:由原来3个30立方汽油储罐变成2个40立方汽油罐,2个30立方柴油罐变成1个40立方柴油罐,油罐总储量是减少的。以上调整是否应做改建环评?

项目所做调整基本不会增加环境影响,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7Q:

我司主要从事电子烟生产,生产工艺为:眼观,烟油,锂电池组装成电子烟成品,中间存在PCB板焊锡(点焊作业),生产中不产生工业废水及有机挥发气体,是否可以豁免办理环评手续?

该项目如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可按照《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函[]44号)有关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8Q:

请问石墨带仅切割,是豁免还是需要做报告表?谢谢!

该项目如仅涉及切割工序,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可按照《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函[]44号)有关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9Q:

您好,请问同一个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相同、但其分为新建、扩建两期进行环评申报,现在两期环评申报的建设内容同时竣工了,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无重大变更的情况下,请问可否合并一起整体同时验收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要相应办理竣工环保验收。不允许合并验收。

10Q:

企业在医疗器械生产园区内,是一家组装生产医疗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约0套/年)和一次性使用护创材料(约片/年),所有均在10万级洁净车间内完成,生产主要工艺流程:外购原材料(医用海棉、医用贴膜、医用导流管)——原材料检验——水清洗、干燥、修切——组装——半成品检验——辐照灭菌(委托第三方)——包装——出厂检验——入库放行。主要设备:中央空调、纯水机、空气压缩机、恒温干燥箱、全自动洗脱机、海绵压缩机、海绵打孔机、海绵压花机、海绵压滚机、封口机。于年做过环评,也取得批复,由于其他原因,到目前还没有进行环保验收。根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第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仅组装,分装的除外)需做报告表,但企业是属于仅组装,请问是否还需做环保验收工作手续呢?谢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环评登记表不需要办理验收。

11Q:

您好,想请问一下,环评新格式实施后,若50m范围内存在敏感点,是项目边界与敏感点均需进行布点监测还是可仅监测敏感点处的噪声。还有一个问题,如项目敏感点位于二类声功能区,其位于铁路和公路的距离都较近,小于20m,请问该敏感点噪声是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4a类还是4b类呢?望回复,谢谢您。

1、项目边界与敏感点均需同步监测;2、面临铁路和公路边界(按各自标准规定的边界)20m的敏感建筑物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的4a类或4b类限值。

12Q:

根据《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容(回复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豁免环评。现想再确认咨询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项目(如印染污泥,食品污泥,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收集,贮存和运输是否豁免环评。

符合《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有关情形的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13Q:

我市有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后的飞灰经固化后拟暂存于厂区内。经检测,项目经处理后的固化飞灰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试行)》(HJ-)6.3、6.5要求,是否可按照6.7进行鉴别,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按一般固废进行管理,储存过程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螯合固化后,仍属于危险废物。请严格依法管理。

14Q:

您好!我司每年都会定期从空压机更换一批氧化铝下来,其氧化铝是作为干燥剂来使用,吸附空气(非废气)中的水分,从而达到干燥空气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不吸附、不生成有毒有害物质。更换下来氧化铝的性质稳定且无毒无害,是否按一般固体废物来进行处理?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5Q:

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的包装容器是否属于危废?以及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原料的包装容器是否危废的判断标准如何把握?比如工业酒精空桶,工业用乙酸空桶等等,是否属于危废?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版),CAS号-40-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规定,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包含毒性。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49。

16Q:

锂电池生产过程中会产生N-甲基吡咯烷酮(NMP)冷凝回收液,NMP废液实际可由供应商回收再生,是否作为危废管理?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6.1a)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17Q:

您好,我司为消防车生产企业,涉及喷漆工艺,目前在进行新建项目环评编制。在根据国家发布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进行溶剂型低挥发性涂料判定过程中发现,该文件表2溶剂型涂料VOC含量要求中,车辆涂料仅列举汽车原厂涂料(乘用车)、汽车原厂涂料(载货汽车)、汽车原厂涂料、汽车修补用涂料、轨道交通车辆涂料。而根据《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的术语和定义,判断消防车属于专项作业车,不属于GB/T-列举的车辆类别。请问,在消防车产品低挥发性涂料判定中,应按什么标准进行判定,若需类比GB/T-其他车辆产品要求进行判定,应以何标准进行类比。

企业生产和使用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国家相关VOCs标准明确了低VOCs原辅材料判定。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根据《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消防车属于2.1.2.3货车中的2.1.2.3.5专用作业车,按《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汽车原厂涂料(载货汽车)有关要求判定。

18Q:

你好,pH新方法HJ中要求报结果的同时报水温,那么这个水温要用资质内的方法出具吗?还是说可以用ph计上面显示的水温温度???

您提出的问题,请参阅HJ-中“8.2.2温度补偿”及附录B,该小结已有明确说明。

19Q:

根据《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油墨涂料产品制造行业产生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NMHC),只说明了厂区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那么其厂界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是否需要执行,如果需要执行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是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6.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明确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和有关要求,请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20Q:

依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及第十条规定: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明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疑问:《生态环境法》并未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虽明确规定地方环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地方环保标准是属于推荐性标准还是属于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提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例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十条“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领域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这些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21Q: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所产生的废液全部属于危废吗?废液是由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处理还是排污单位负责处理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规定,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属于危险废物,代码--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22Q:

您好,想请问一下,:1.环保局人员到工厂检查,工厂是否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在门卫室登记并出示证件才可以进入厂区?2.如随行人员有不是环保局人员,工厂是否可以拒绝其入内或由环保局人员事先跟工厂告知?3.环保人员如有在工厂进行摄像或拍照等行为,是否需要征得工厂方的同意?以上只为咨询,以清楚工厂在环保检查方面应尽义务及享有权利。谢谢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4条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有义务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拒不配合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可以处2-20万元罚款。为尽快发现违法行为,可以突击检查,直接进入工厂直到污染防治设施。检查中拍照录像属于调查取证的方式,企业有义务配合。非环保部门的随行人员是环保部门邀请的专家,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检查,企业不得拒绝。

23Q:

您好,项目属于塑料薄膜制造行业,产品是光子晶体超材料薄膜,没有对应的行业标准。其生产工艺为水性UV涂布液制作(乳化搅拌)和涂布工艺,生产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是执行广东省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吗?还是按工艺进行区分,涂布液制作工艺废气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涂布工艺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或者《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涂布液制作工艺废气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涂布工艺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执行。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跳转)

整理:清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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